(十二)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评估、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实行归口管理,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体系。各类督导评估由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统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避免多头、重复、过多、过滥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负担。
(十三)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以“督政”为主,兼顾“督学”;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督学”并重;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认真履行督导职责,明确督导义务,组织开展重大的督导评估活动,客观公平地评价被督导单位和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反馈和处理督导评估结果。
(十四)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各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建立各级督学督导责任区制度,指定督学对责任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督学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十五)加强地方教育督导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并完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能和教育督导人员条件、职责、职权以及被督导对象的权利、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等。
(十六)继续坚持和完善对“两基”攻坚过程的督导、评估验收、复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如期完成“两基”攻坚计划及巩固提高工作任务。
(十七)建立健全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度。
(十八)认真贯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57号)精神,建立健全对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地(市)每年要对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每三年对所辖各县域进行一轮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随机抽查制度;各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共同建立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教育领导教育职责落实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度,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县级政府“一把手”和分管教育的领导对本县(市、区)教育工作的述职制度;完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依法落实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