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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运用教育督导手段和措施,强化教育管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必须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必须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保障措施;在检查教育工作时,必须把是否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教育工作以及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二、强化基础,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按照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地(市)、县(市、区)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地(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事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五)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本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应有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督学应参加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

  (六)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为适应新时期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加快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力量,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较高,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导队伍。

  (八)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抓好督学队伍建设。2007年要完成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督学的聘任工作。

  (九)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督导业务学习、培训、考察和考核制度,强化培训、严格考核,抓好督导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

  (十)抓好教育督导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作风建设,加强教育督导人员教育和管理,使各级督导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

  三、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督导工作职责

  (十一)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派驻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原则、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履行本级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以保障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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