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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经市(州)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并经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或自行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工作人员,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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