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补贴资金下达申请,并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后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市(州)发展改革委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国家补贴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有土建工程建设内容且生产性土建主体工程未完成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行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的要求编制。
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编制建设实施方案。鼓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