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国内外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及现状简析,项目实施对产业技术进步的意义和作用、产业关联度与市场简要分析。
(二)项目技术基础。技术和工艺总体描述、技术或工艺创新点及比较优势、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技术与工艺的成熟程度(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等产品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模(或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铺底流动资金额、资金来源。
(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主要股东概况、技术及管理团队情况、主营业务,近几年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招标方案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对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拟上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名单,通知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已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