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开展全省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转发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转发下达(或会同省相关部门转发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三)负责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组织省有关部门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五)对使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六)每年定期汇总全省高技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以及项目公告的要求,组织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组织国家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