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湖南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主管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是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