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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7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对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按照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不低于8000元。
  (二)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三)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出让土地。对年度计划确定市全额投资的重点工程的一次性综合补偿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A、B、C、D类地段每平方米7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
  (四)拆除在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五)拆除集体性质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的,除征地费用外,按照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房屋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地方性规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第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徐政法[2003]18号《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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