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奋斗目标
“十一五”期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参考全国《普遍服务规划》中计划每年完成的任务分配,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以每个行政村通两部电话为最基本目标,解决3000个行政村通电话的问题,确保到2010年实现85%的行政村通电话。对有条件的乡镇适时拓展实现乡乡能上网目标,逐步推进农牧区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村村通电话”目标如期实现
(一)加大财政支持。通信企业应加强管理和成本核算,降低亏损,优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村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十一五”时期,自治区继续对“村村通电话”工程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自2007年起,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承担“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任务的电信企业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要严格项目验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二)施行税收优惠。对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印花税,“村村通电话工程”通信线路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所使用的光、电缆,申报纳税时其价值在工程收入中扣除。
(三)给予用地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将“村村通电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协调落实。各地乡村的村镇总体规划,要优先规划“村村通电话”项目机房、基站铁塔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凡属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一律实行无偿划拨,对集体“三荒”(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其他集体土地,在保证足额兑现农牧民征地补偿费的前提下,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提供电力支持。电力、水利部门必须保证村村通电话的用电,建设、安装、运营费用要坚持“同网同价、网外执行当地最低价”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村村通电话”工程的通信电源的引入、电力接入、租用电力杆塔、跨越电力线路等工作。对电网覆盖的乡村,通信设备电源接通由地(市)电网提供,确保通电与通信目标同步。电网不能覆盖的乡村,由乡村独立运行的水电站保证通信设备电源接通,其中:网外县级及乡村水电站供电范围内的工程通信设备电费按当地农牧民生活用电价收费。
(五)简化审批手续。在“村村通电话” 工程建设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涉及通信线路穿越公路、河堤、桥梁、树林、农田等特殊地段时,相关部门要相互协商,尽量简化办理程序。交通、林业、其他电信运营公司对穿越公路、林地、租用杆路等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工程施工中若遇到县(市)、乡(镇)等有规划的地段,当地政府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优先考虑“村村通电话”工程,抓紧对通信线路路由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