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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凡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简易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属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工程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按有关规定已由市(州)、县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凡申请“十一五”期间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告需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复核批准;项目前期工作尚未达到深度要求,且未经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项目投资安排原则

  第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九条 安排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家已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县。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条 使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以及项目轻重缓急,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并逐级上报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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