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农[2006]947号)
各有关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完善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国家下达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有关地方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的领导,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全面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有关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