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