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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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