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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毕业后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奖金。

  (三)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奖金。

  (四)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到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

  (八)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工作。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按照为毕业生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量,对职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的职业介绍补贴。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规定,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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