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7]2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厅 劳动保障厅)
2007年是我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第二年,共有高校毕业生8003人,高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形势严峻。为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千方百计做好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始终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同志在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和今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认真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向巴平措主席也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断适应就业市场化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带头深入学习中央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在西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事关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