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2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