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项目,并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设置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州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省管的工业、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抽取。
各市州、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发展改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七条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
其它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并在抽取前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一般项目可以抽取当地专家,但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当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十八条 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