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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申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各部门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颁发《湖南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应为评标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并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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