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房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现有周转房的管理

  对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周转房,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加强管理,一是不得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产权单位不得将周转房用于经营性出租;二是对产权单位富余的周转房,在院外的可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在院内的只能改作办公用房。

  对异地已解决了退休住房和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在退休、去世、离职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如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家属无私房的,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标准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同时必须退出周转房;对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标准的,应由本人到房地产市场租住住房。
  对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一是在新单位已解决周转房,一年内不腾退原单位周转房的,原产权单位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租金由职工个人承担;二是在新单位未解决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产权单位可根据自治区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标准以内由本人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禁止在机关、事业单位院内的土地上新建干部职工周转房和干部职工退休房; 严禁将机关、事业单位院内现有的干部职工周转房出售。

  各部门、各单位对现有危旧周转房的拆除,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实施。周转房拆除后不得在单位院内新建周转房。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产权单位周转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周转房建设工作的领导、严肃纪律

  严格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规范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市)要加强领导,健全周转房管理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

  对擅自提高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标准、不认真执行自治区租住周转房有关租金标准的单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