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如需新征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应纳入建设投资概算。
三、周转房的建设标准
干部职工周转房在城镇规划区内层数不得低于四层(含四层),严格禁止建设一楼一底单门独院式周转房。干部职工周转房建筑面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周转房室内厨、卫等基本功能要齐全,以满足干部职工生活住房的正常需要。
四、周转房的建设实施
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设实行代建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周转房建设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提高工程质量。周转房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周转房的租住
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管理按我区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在工作地有其他住房(含购买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建私房等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干部职工不得租住单位周转房;承租人不得将周转房变卖、转租、转借等。
干部职工周转房收取的房租,必须存入周转房管理部门在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周转房的改造、维修。
六、周转房的管理
(一)新建周转房的管理
由政府投资的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成后交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周转房分配。
新建成的干部职工周转房要实行物业管理,全面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周转房小区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应从周转房的房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按《西藏自治区城镇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