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7]2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各级政府的调控职能,认真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为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认识

  粮食工作不仅关系我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粮食工作实行专员(市长)负责制,是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粮食系统的财和物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管理,改革后粮食系统的人、财、物全部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地(市)专员(市长)肩负的粮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对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责任制,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好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专员(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是:

  (一)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确保实现粮食安全提供基础保障。我区耕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禀赋较差,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潜力小。各地(市)必须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进行大规模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要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