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建立软件企业和人才信用体系。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人才商业信用试点工作。将软件企业的商业信用作为其被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承担市信息化(或软件)工程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依托市软件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全市软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不断规范软件人才市场。
(三十一)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打击软件盗版活动,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骨干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软件正版化政策,率先实现软件正版化。
九、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领导和管理。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协助规划指导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县(市)、区科技局为承担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职能部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科技信息局,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三十三)编制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国际国内软件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我市软件企业的技术现状和需求,广泛咨询专家及各有关方面意见,编制我市中长期软件产业发展规划。
(三十四)建立考核制度。围绕市“中提升”战略目标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有关县(市)、区及软件园区(孵化器)实施考核。
(三十五)加大资金投入。自2007年起,市政府逐年增加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软件业发展的新情况,研究确定扶持新兴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科技、经委、外经贸、文广新闻、教育、人事等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三十六)规范政府采购。制定政府应用软件采购办法,确保政府采购的应用软件开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确保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全程运行服务。
本意见中的各项补助奖励,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均从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