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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3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民宗委:

  为全面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第二监测中心地震测量队将在我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届时,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提供方便,并帮助解决下列问题:

  一、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和雇佣劳力的问题;

  二、对携带地震监测仪器、装备的车辆予以通行方便;

  三、在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执行测量任务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行线通行;

  四、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按规定付给赔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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