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排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安排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其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时足额给被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度检验的;
(三)企业(单位)与被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