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申报申请表等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在同地的,在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三)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财政部门在批复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第六条 除按第五条的程序补贴外,可采取就业部门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联合办公形式,简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手续。一是就业部门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补贴窗口,在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全额缴费同时,凭缴费单据,按比例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二是经批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按补贴的差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差额缴费的同时,由就业部门按补贴额度向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票据,由被补贴人签字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计账凭证。财政部门据实将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八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缴费后,按季度向就业部门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由就业部门向财政部门申领社保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社保补贴资金。
第九条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一)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与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