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07年开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服务管理。
1. “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2. 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一般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原则上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转诊医疗管理办法,合理控制转外就医。
3.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供方便、价廉、快捷的医疗服务。
4. 加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成立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搞好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在校城镇中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组织引导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委要做好有关补贴对象的身份确认、补贴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