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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运行模式。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统账结合模式。
  住院统筹: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家庭账户:限定为家庭参保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家庭账户提取比例为缴费标准的20%。
  (六)医疗保险待遇
  1. 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家庭成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家庭账户限额内的门诊医疗待遇。家庭账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使用。
  2. 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级、市级、省及省以上级3个医疗机构档次分别设定为300元、600元、900元。
  费用分段 县级 市级 省及省级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 45% 35% 25%
  5001元以上 55% 45% 35%
  3.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4. 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5. 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标准及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6.本实施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
  四、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一)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缴费补贴。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省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县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0元。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县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元。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由其所依附单位或社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认定,认定后为每位参保人发放认定表。政府有关部门按核定的补助人员数将相应补助资金总额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参保人凭认定表抵顶相应参保金,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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