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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不断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面覆盖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07年开始,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实行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整体推进。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以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县级统筹。
  (二)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城镇中小学生、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三)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50元。
  (四)缴费方法
  参保人员可到所在居住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以团体为单位统一参保的不设等待期;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的,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应待遇,缴费时间为上年第四季度(2007年为第二季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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