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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五)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费用自理。两次评估价格相差3%以上,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以房屋专家鉴定机构依法裁定的价格为准。被拆迁人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选择二次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被拆迁人回迁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八条 特困户、低保户及其他特殊住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由县民政局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一)对特困户回迁安置有证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有证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免交扩大面积款部分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特困户、低保户同时享受8平方米的优惠价;如需再扩大面积,按回迁楼房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三)对特困户、低保户原有证照面积较小,确无能力交纳扩大面积款,且回迁安置在45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部分由政府负责,确定为公产,按廉租房有关规定交纳租金。
  (四)在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比照城镇特困户、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前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拆迁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但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棚户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户型设计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以上四种,供回迁户选择。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对按照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提前5日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以房照为准并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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