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扩大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拆迁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证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他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
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