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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和下一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查、设计、施工、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同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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