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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对拥有共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也可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第四十条 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被拆迁的住宅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营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县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四十二条 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2006年棚户区改造区域,享受2006年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2007年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享受2007年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棚户区改造情况,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如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履行《棚户区改造工程承诺书》中确定的内容的,将依法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占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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