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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产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对产权人按市场评估的15%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他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三十条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三条 对特困户,免收6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免收3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特困户、低保户同时还可以以优惠价享受一般回迁户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
  第三十四条 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待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可由房产部门记帐。
  第三十五条 在被拆迁改造的县城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三十七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县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无籍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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