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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第二十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除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外,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仍按法定渠道缴纳。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统一收取,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及75平方米以上四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拆迁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7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三条 安置各类户型房屋超出被拆迁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经合理扩大面积仍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拆迁评估价予以补偿,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但须交纳楼层差价。
  第二十四条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款按商品房销售价缴纳。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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