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棚户区改造工程承诺书》,交纳抵押金。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县政府通盘考虑住宅小区内公益性用房,统一收取公益性用房建设费用,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由开工前收取变为开工后收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1.5系数,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县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企业工业用地,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通讯、供水、有线电视、供热等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第十七条 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省、市、县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各部门不得增设向棚户区改造征收的各项费用。减免的各项收费见附件。
第十八条 对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省政府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的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