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二章 县城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表》,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方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