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和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合理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棚户区改造地段的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收益将全部划入专门账户,用于棚户区改造。省财政补贴及其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和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建设。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九)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电力设施拆除、供配电等相关优惠政策,保证政策到位。
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成立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领导和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县建设局负责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县发展改革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公房出售、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法院、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和强迁工作;县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低保户核查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发改、税务、银行、电力、法院、公安、消防、环保、水利、广电、气象、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负责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指导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层层落实,积极稳妥地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统筹兼顾,精心操作,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好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