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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开发管理。各开发建设单位经过审查批准可进行棚户区改造,取得地块后,必须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社会信誉差以及企业信誉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五)加强建设监管。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改造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本着经济适用原则,选用“四节”、“四新”建材和设备,按省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对小户型要考虑未来的改造,安置与设计方案要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按要求通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理。
  (六)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七)为了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棚户区内的住房不得随意变更为商企用房,各部门不再新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现有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八)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开发商按建筑面积3‰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面积的4‰无偿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所得收益补助特困户、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七、优惠政策
  只有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方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内改造项目原则上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三)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与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购买;对特殊困难居民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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