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对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地块,由县政府具体实施或县政府补贴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
(三)坚持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四)坚持依法运作,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先易后难、分期实施建设。
(六)坚持以小区、组团成片改造建设为主,开发一片完善一片的原则。集中力量逐片开发改造,严格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完善各项配套设施。
(七)坚持质量、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优化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和完成指标任务。
六、组织实施
(一)认真编制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在认真研究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制定用地计划。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执行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供应,其他建设项目招、拍、挂制度,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
(三)依法组织拆迁。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组织统一拆迁。拆迁部门要对棚户区特困和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安置好棚户区拆迁居民:一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二是利用现有空闲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三是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拆迁;四是购买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实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行为要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