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交委安[200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2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确保港口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有效预防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交通主管机关要充分认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督促和帮助港口企业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港口安全评价各项必备工作。
二、重庆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港口安全评价专家库,制定港口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和相应管理制度,把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关和评价报告质量关,确保港口安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