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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13.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县要成立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发改、经济、财政、物价、人事、卫生、教育、科技、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中医药快速发展。
  14.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促进各项卫生事业全面发展。要将中医药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将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大力扶持中医药机构的基本建设。教育部门要在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上向中医药院校倾斜。科技部门要重视中医药研究开发,加大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力度。要加大对我省重点中药企业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投资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与中医药产业。
  15.落实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保护、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的补助办法。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当调整正骨、针灸、推拿和中医知名专家门诊等传统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费用支付标准上与同级综合医院保持一致。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适宜的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和必需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成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中药制剂与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管理办法,尤其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膏、丹、丸、散等传统中药制剂,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缩短注册时间。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中医药师承人员和民间确有专长中医药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各有关部门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与成果鉴定、中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及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要实行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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