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晋南区域中心城市-临汾的辐射、带动能力和“特色城镇化”发展为目标,鼓励中外客商在临汾城市扩张、城区道路、环城高速路、汾河治理、生态建设工程、沁洪铁路、青红高速临汾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进行投资。
(十)企业产权(股权)转让。鼓励中外客商参股、控股或整体收购我市临纺、襄纺、临染等国有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的产权(股权)。
二、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五)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