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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巩固清欠成果,健全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欠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进一步研究如何解决交通建设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如何防止新的拖欠问题,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并认真落实。同时,还要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清欠成果,严防新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发生。
  (一)全面推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1.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委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的要求,在我市交通建设领域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其中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航发司、铁发遂渝公司和垫忠公司等作为项目法人的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已经招标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正相关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协议,在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中单列出工程合同金额的1.5%~2%作为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对未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增设专项条款,将工程合同金额的2%作为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其余各区县交通建设项目,按照联合通知要求缴纳工资保障金。
  2.凡未建立或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对已经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采取在下期支付中扣回或补缴等方式及时予以补足,未按规定补足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
  3.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经现场公示,确认已全部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可向交通主管部门(区县项目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已完工且无拖欠的报告。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拖欠投诉或有投诉已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将工资保障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
  (二)建立健全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1.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和规范使用民工的管理。用工单位应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并派专人负责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备查。用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台帐。
  2.实行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民工权益及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在支付前,应核实公示情况和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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