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l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加强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严肃纪律,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配套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各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反映。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定期组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出让工作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定点手续,或者市、县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协议,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工业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地价要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执行。此类用地须严格控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