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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监察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义与原则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行政手段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方式和土地价格等。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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