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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8、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四)重庆市粮食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即重庆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十五)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重庆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十六)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重庆市粮食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重庆市粮食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复议决定
  (十七)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重庆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要求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或者重庆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十八)重庆市粮食局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
  (十九)重庆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十)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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