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八)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重庆市粮食局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5、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6、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九)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十)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十一)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复议受理
(十三)重庆市粮食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转送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政机关或本局内设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