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粮食局《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重庆市粮食局。
二、复议范围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6、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已就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3、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1、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
2、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3、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发布的规定。
三、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