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八大支柱产业、三个方阵企业”为重点,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煤化工、材料工业及旅游文化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支柱产业和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认真贯彻《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重点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生产线,18门以下砖瓦窑,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等“五小”企业(项目)。
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中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核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研究制定节能激励政策。分段逐步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能源生产的资源成本、安全成本、环境成本、人工成本还原到能源价格中去,将低成本使用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生产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建立和完善峰谷、可中断电价补偿和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坚决利用再生能源价格障碍。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管理体制改革,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积极推进城镇分户供热由面积向按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价格调控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允许进入产品成本,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