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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办法的通知

  1、台帐印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台帐的设计及监制,实行分批定量防伪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印。
  2、发放与领取。发放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序排码,以县(市、区)为单位领取,各县(市、区)以行业二次分类编号后发放给企业,发放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专人负责台帐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设专人负责台帐的发放、保管、换领情况的登记。
  3、台帐使用。企业安全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台帐,做到完整保存,一本用完后及时交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领新本,旧帐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级归档管理。责任单位到企业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必须主动出示台帐登记或备查。
  4、台帐登记。凡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现场检查后均须按照台帐设定的要求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提出整改措施或意见。检查人员与被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才能作为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工作依据。任何单位的检查表或记录不能代替台帐。
  第十二条 责任台帐登记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专项汇报。

第四章 建立字模

  第十三条 为考评履职人员尽责的真实性,须建立责任人字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责任部门责任人(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字模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档备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责任部门、基层站所的有关责任人的字模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档管理,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人调整更换后,须及时更换责任人字模,按上条要求登记、管理和备案。

第五章 分级督察

  第十五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和市营(含市控股企业)及其责任人尽责情况进行督察。
  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直责任部门(含基层站所)及其责任人和生产经营企业(除市级督察外)及其责任人的尽责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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